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机关主管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职责内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本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主管领导负责分管单位政府信息的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本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产生政府信息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等意见;

(二)主管领导提出审查意见;

(三)特别重大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不同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牵头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后方可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本机关不能确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要上报主管部门或市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报市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该政府信息发布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时予以答复,达到对方满意。 

第十二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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