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邢台市农业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邢台市农业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重大事项适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事项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期限、执法处理结果和举报监督电话、地址、方式方法等事项。

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估考核。创造条件,接受社会评议,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定期接受行政执法办案机构报告工作事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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