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
邢台市农业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办案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说明理由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三条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做出口头说明,并在简易行政处罚文书上记载告知事项,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书面告知应当遵循适用法律准确、取证合法、理由充分、格式规范、送达及时等要求。
第四条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做出说明。对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原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五条 行政执法办案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行政执法办案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