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投诉举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农业生产、经营的监管,拓展违法信息来源渠道,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明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公众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公众以投诉举报的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以及反映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行为问题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说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反映农业生产、经营等主体涉嫌违法线索的行为。
第三条 邢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需受理在兽医兽药(含动物卫生监督)、畜禽屠宰、饲料、种子种苗(含种畜禽) 植物检疫、肥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含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方面违法生产、经营以及违法使用宅基地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设立并及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依法保护和规范公众提出投诉举报的行为,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有诉必理、有案必立,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恶意投诉举报等行为。
公众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提出投诉举报。同时上级单位来函、来电,同级单位来函、来电涉及本制度第三条内容也列为投诉举报案件。
第五条 接到投诉举报,接待人员要认真接报,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及时汇报。对于来访的举报人,接待人员应当有2名以上,并做好记录,将记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经确认无误后,请举报人签字。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提供下列信息:
(一)投诉人的真实身份证明,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店名等)、地址;
(三)投诉的具体请求以及具体事实依据。
投诉人采取电话、音视频、走访等非书面方式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第七条 接到投诉举报后,农业执法部门遵循从速从快的原则,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第八条 经核查确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涉及双方纠纷需要进行调解的,及时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调解。
第九条 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同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立案查处的,在结案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十条 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结束后,要及时进行结案,相关材料和文件要归档。同时,填写投诉举报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上级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农业综合部门管辖的投诉。
下级农业综合执法部门管辖的投诉,认为需要由上级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举报报时,受理人员要态度温和,耐心听取陈诉,属受理范围的举报,要及时受理,不得推诿。
第十三条 严格保密纪律,严禁执法人员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人或其他与被举报人有关联的人。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第十四条 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和举报人或被举报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调查处理结果的农业执法人员,在办理相关投诉、举报案件时应回避。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