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业 物价 病虫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邢农(饲)罚〔2023〕7号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3/12/7 17:19:14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饲)罚20237

 

当事人:开发区舒博百货经营部

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01MAC8F9P60U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号********楼*单元*号

当事人开发区舒博百货经营部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此线索来源于邢台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我局执法人员经多方寻找,于2023年10月31日10:30左右,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王快镇孔桥社区智慧路294号中晟孵化基地三层049室开发区舒博百货经营部,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开展了执法检查。

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发区舒博百货经营部办公室电脑中,通过拼多多电商平台“日青生活会馆”店铺后台查询到了投诉人所投诉的蛋鸡饲料拼多多订单号,并调取了开发区舒博百货经营部《营业执照》、蛋鸡饲料的采购票据、蛋鸡饲料的网上销售记录等信息。随后到位于邢台市经开区东汪镇郝麻村西南角的开发区舒博百货经营部仓库,发现仓库内放置着有若干袋白色透明塑料袋,内装有浅灰色颗粒状物质,白色透明塑料袋南侧旁地面上存放有已封口的若干袋白色不透明塑料袋,两种塑料袋外包装均没有任何产品标签信息。经初步询问负责人***,白色透明塑料袋是产蛋鸡颗粒料(45kg/袋),根据网上订单需要再直接分装成小包装(白色不透明塑料袋2.5kg/袋)销售,该行为涉嫌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局领导,经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产蛋鸡饲料”白色透明塑料袋59袋和白色不透明塑料袋100袋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就地登记保存于该仓库东侧,并于当日批准立案。

立案后,根据***所提供的蛋鸡饲料采购票据,票据显示所采购产蛋鸡饲料由******有限公司生产。我局执法人员于11月2日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总经理***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饲料生产许可证》、《合同定制蛋鸡配合饲料》随车标签和《产品销售结算单》,执法人员对***进行了询问,印证了******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销售蛋鸡饲料的事实。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6日对开发区舒博百货经营部涉案产品(白色透明塑料袋,45kg/袋,共59袋;白色不透明塑料袋,2.5kg/袋,共100袋)进行了查封(扣押),于2023年11月14日对开发区舒博百货经营部授权委托人兼负责人***进行了询问,***承认从******有限公司采购蛋鸡饲料后,一部分用于其父母养鸡使用,另一部分当事人利用在拼多多电商平台经营的“日青生活会馆”店铺,将采购的大包装蛋鸡饲料直接拆包分装为2.5公斤(Kg)和5公斤(Kg)的包装直接进行销售的事实。证据显示,自2023年以来,当事人网上销售蛋鸡饲料共计180单,销售金额2765.77元。其中交易成功123单,销售金额1986.31元;未成交57单(消费者取消41单、退货退款16单),涉及金额779.46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出具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邢农(饲)责改〔2023〕8号),于2023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意见书》(邢农(饲)责改复查〔2023〕8号)。经现场复查,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31日对网上店铺“日青生活会馆”所售蛋鸡饲料进行了下架。2023年11月16日,我局对查封(扣押)的白色透明塑料袋“产蛋鸡颗粒饲料”(45kg/袋)共59袋予以解除。至此案件调查取证结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授权委托书》1份;

4.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当事人所经营网上店铺后台管理办公地《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6.当事人仓库《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7.“日青生活会馆”店铺信息复印件1份;

8.从当事人处调取的投诉人购买订单信息复印件1份;

9.“日青生活会馆”2023年以来网上销售产蛋鸡颗粒饲料的记录复印件1份;

10.当事人提供的《******公司产品销售结算单》;

11.《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

12.******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各一份;

13.******有限公司《合同定制蛋鸡配合饲料》随车标签1份;

14.******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产品销售结算单》;

15.***身份证复印件1份;

16.***询问笔录1份;

17.***询问笔录1份;

18.当事人在“日青生活会馆”销售的“产蛋鸡颗粒饲料”产品下架信息复印件1份;

19.现场照片5张。

1-2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适格性;

3-4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的事实;

5证明在当事人所经营网上店铺后台管理办公地现场执法检查及取证情况;

6证明当事人拆包分装的事实和执法人员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情况;

7-9证明当事人在网上“日青生活会馆”销售“产蛋鸡颗粒饲料”的事实;

10证明当事人“产蛋鸡颗粒饲料”从******有限公司采购;

11证明对当事人仓库的涉案物品查封(扣押)现场情况;

12证明******有限公司具有饲料生产资质;

13证明******有限公司出厂产品附带标签;

14-16证明******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销售“产蛋鸡颗粒饲料”的事实;

17证明当事人拆包分装“产蛋鸡颗粒饲料”并销售的事实;

18证明当事人主动下架“产蛋鸡颗粒饲料”产品的事实;

19证明执法现场的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饲)罚告〔2023〕7号),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并向我局书面提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开发区舒博百货经营部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之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之规定。

参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冀农规〔2023〕5号),该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符合较轻裁量幅度对应适用条件“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规定,应适用较轻裁量幅度,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86.31元(壹仟玖佰捌拾陆元叁角壹分);

2.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产蛋鸡颗粒饲料”(2.5Kg/袋)100袋;

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655108050004134,开户银行为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见附件)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见附件)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 件:(略)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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