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公布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3/9/20 11:06:39
郑某某不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2年11月18日邢台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转来的关于对蔬菜检测不合格产品调查处置的函和邢台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河北奇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邢台市某区种植户郑某某种植的长豆角灭蝇胺农药残留检验结果单项结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又通过对当事人调查问询以及当事人提供的在抽检样品长豆角上喷洒使用的灭蝇胺包装袋一个,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和勘验笔录,当事人不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使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34条,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对当事人做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张某某、徐某某对生猪注水
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案
2020年8月7日,邢台市某区将查获的徐某某、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至某区公安分局。因销售假劣猪肉的案值达不到销售价值5万元的追诉标准,构不成销售伪劣产品罪。2023年3月1日某公安分局依法将张某某、徐某某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某区农业农村局处理。经调查,当事人张某某、徐某某在2020年4月2日-2020年7月11日期间,将共同收购的12头生猪进行注水、注入其他物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严禁生猪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之规定。
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20年7月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故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屠宰部分)第4条之规定,某区农业农村局没收违法所得17960.00元,罚款人民币64656.00元,罚没款共计826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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