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一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2/6/9 14:59:39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动监)罚〔2022〕3号
当事人:张某某 民族:汉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xx年1月xx日
身份证号码:130xxx19xx01300xxx
家庭住址:邢台市xx县xx镇xxx村197号
2022年3月17日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襄都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称:“襄都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桥东区某某宠物诊所检查时发现,桥东区某某宠物诊所内存放有不符合规定的兽药。”邢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检查发现,桥东区某某宠物诊所药房内存有过期兽药11种,人用药品4种。张某某为某某宠物诊所唯一注册的执业兽医且不能提供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处方笺》和《病历》。
当事人张某某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桥东区某某宠物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2.桥东区某某宠物诊所《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3.桥东区某某宠物诊所经营者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4.张某某《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执业兽医师开展诊疗活动。
5.现场照片17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3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7.3月1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8.U盘1个,执法过程全纪录。
当事人宠尚宠物诊所药房内的过期药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规定,认定为劣兽药。
当事人张某某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依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可能造成三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属于情节较轻,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的动物诊疗活动。”
2022年5月17日行政处理意见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同意,2022年5月19日对桥东区某某宠物诊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动监)告[2022]2号)。并告知当事人桥东区某某宠物诊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之日起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以及提出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桥东区某某宠物诊所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向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听证的申请。视为当事人桥东区某某宠物诊所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未造成后果,对当事人张某某作出以下处罚:
1.警告。
2.责令暂停张某某六个月的诊疗活动。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张某某执业兽医资格。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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