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业 物价 病虫

执法一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2/1/21 14:56:02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动监)罚〔2021〕8

当事人:某某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xxxxx

身份证号码:130xxx19xx09101xxx

住址:邢台市xxxxxx村180号

2021年1215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办事处留西村中兴街留村中学西邻院内,有人转运生猪,生猪检疫状况不明。”邢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在现场发现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办事处留西村中兴街留村中学西邻院内,1辆生猪运输车辆车牌号为冀EP7xxx生猪运输车辆装载生猪36头,车辆及生猪均某某 所有,当事人某某 不能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进行了初步询问,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全过程进行了同步录像。执法人员初步认定需要进行立案查处,涉案生猪和运输车辆需要进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现场电话报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查处并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保存。现场勘验完毕后,对当事人某某 所经营的36头未经检疫的生猪及运输车辆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1年12月15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某某 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12月15日,由邢台经济开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官方医刘某某 对某某所经营的36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进行补检,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某某 所经营的36头生猪货值认定为71183元整,有某某《询问笔录》1份,显示货值为71183元整;有某某 养殖户某某 、闫某某的转账记录2份,显示金额为71183元;执法人员现场监督生猪称重,重量为4430公斤;经邢台经济开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3个养殖场进行询价,可以认定当事人所供述的货值可信。

    当事人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上述证据为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2.冀E7xxx的机动车行驶证1份,证明运输车辆信息;

3.1215日《现场检查记录》3份,证明当时现场情况及证据登记保存物品的数量及健康状态;

4.现场照片8张,证明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的数量及状态;

5.某某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6.现场照片7张,证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数量及状态;

7.邢台骅之润肉制品有限公司进场证明1份,证明生猪数量及重量

8.某某向肖某某的转账记录1份,证明交易价格

9.某某向闫某某的转账记录1份,证明交易价格

10.邢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询价记录1份,证明货值的真实性;

11.U盘1个,证明询问环节、检查环节、送达环节、瘦肉精检测环节的真实性。

2021年12月20日行政处理意见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同意,2021年1221日对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动监)告[2021]8号)。并告知当事人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之日起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以及提出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某某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向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听证的申请。视为当事人某某放弃上述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初次违法或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十万元的属于情节较轻,应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拟对当事人卢占成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罚款,即罚款14236.6元。运输车辆冀EPxxxx属当事人卢占成所有,不予行政处罚。对运输车辆冀EP7xxx《生猪运输备案证》超出有效期违法行为,因农业农村部《动物运输防疫管理办法(草案)》还未正式发布,对有效期、运行轨迹、记录台账等的具体要求,不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某某 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已执行),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4236.6元(壹万肆仟贰佰叁拾陆元陆角)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邢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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