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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时评估修订制度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12/24 11:24:31

第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评估修订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完善。

第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般每五年评估修订一次。

如遇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等情况,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修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评估修订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办案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涉及本单位内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评估意见和修改草案,送本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经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决定。

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与行政执法办案机构意见不一致时,由法制工作机构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主管该项行政执法工作的部门主管负责人协调或决定。

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评估修订后,向本级司法部门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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