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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办法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11/9 10:41:20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高效执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依照本办法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和备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依法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事后应及时报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省市农业农村局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依法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相关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备案: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情节复杂或者定性争议较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审核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农业农村局在作出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负责行政执法的承办单位应当向政策法规科报送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本草案;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依据材料;

(四)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收集或者制作形成的主要证据、行政执法文书等案件材料,调查终结报告;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应当提交包括笔录在内的听证材料和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承办单位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报表》,提交局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案件复杂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政策法规科收到执法单位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单位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记入审核时间。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当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裁量基准情况;

(三)执法人员的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属于本机关执法权限,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适用裁量基准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提出重新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适用裁量基准不当,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改正的意见建议;

(四)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应当经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政策法规科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论证,也可以书面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需要审核论证或者书面请示的,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工作时限内。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政策法规科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政策法规科审核。

执法承办机构对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政策法规科提出复审建议。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由承办单位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是指本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按照《邢台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备案审核办法》规定,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审查的制度。

    第十五条  以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向市司法局备案:

(一)拟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数额的;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第十六条  执法单位应当自作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政策法规科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科经审核后,出具重大行政处罚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书,并于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0日内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

政策法规科和相关执法单位按照《邢台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备案审核办法》规定,协助市司法局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九条 执法承办机构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的执法单位、政策法规科违反本规定,未落实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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