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业 物价 病虫

邢农(饲)罚〔2025〕3号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5/6/13 17:58:44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饲)罚〔2025〕3号

 

当事人:邢台吉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0**1**0E*G***3

住所:河*省*****区**镇***村中***五号

当事人邢台吉多商贸有限公司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此线索来源于邢台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2025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区农业农村局**一同到位于我市**区**镇***村村西一处厂房,邢台吉多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有快速脚踏封口机、手提高速封包机和电子秤等设备、若干袋已开封的袋装宠物饲料(20kg/袋)和两袋未开封的透明塑料袋装(20kg/袋)犬粮,现场还发现了已打包封口的5款宠物饲料产品:1.“***”全价全期犬粮,标示净含量2.5kg/袋,标示生产企业为****宠物食品有限公司,56袋;2.“***”全价全期犬粮,标示净含量5kg/袋,标示生产企业为****宠物食品有限公司,48袋;3.“***”宠粮,1.25kg/袋,标示商标持有方为河北邢台吉多商贸有限公司,未标示生产企业,36袋;4.“***”全价全期犬粮,白色粘贴小标签,未标示净含量,经现场称重规格为2.5kg/袋,标示生产企业为****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4日,15袋;5.“***”全价全期犬粮,白色粘贴小标签,未标示净含量,经现场称重规格为5kg/袋,标示生产企业为****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30日,4袋。执法人员为了防止证据灭失,经电话请示领导,经批准后向其送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邢农(饲)先登〔2025〕3号),并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与****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人员的微信转账记录和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打印件,于当日立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4日上午前往****饲料有限公司和****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产品确认,两家公司均向我局提供书面证明,所确认产品不是其公司生产。“***”宠粮,1.25kg/袋,未标示生产企业。

根据调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批准,于2025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邢农(饲)先处〔2025〕3号),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扣押决定书》(邢农(饲)扣〔2025〕3号),对涉案的5款产品进行了异地扣押,同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邢农(饲)责改〔2025〕3号),当事人于当天下架了“***”全价全期犬粮和“***”宠粮。

2025年5月21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其在拼多多平台“***宠物用品官方旗舰店”店铺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明细。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和****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于当日向我局提交了《改正承诺书》。至此,案件调查取证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曾于2024年8月13日从****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了7袋**猫粮(20kg/袋、168元/袋、单价8.4元/kg)和44袋**犬粮(20kg/袋、121元/袋、单价6.05元/kg),共支付6500元。采购后在上述被检查厂房内拆包后分装入小包装内,而后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办的“***宠物用品官方旗舰店”店铺销售,“***”全价全期犬粮销售金额3591元,“***”宠粮销售金额919.9元,合计实际销售金额4510.9元。“***”全价全期犬粮没有销售。未销售的分装产品猫粮45kg,犬粮437.5kg。货值金额=实际销售金额+未销售产品货值=4510.9元+45kg×8.4元+437.5kg×6.05元=7535.78元。

邢台吉多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之规定,证据如下: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现场照片;

4.****饲料有限公司产品确认证明1份;

5.****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确认证明1份;

6.“***宠物用品官方旗舰店”店铺信息打印件1份;

7.“***”全价全期犬粮销售明细打印件1份;

8.“***”宠粮销售明细打印件1份;

9.“***”全价全期犬粮未销售截图打印件1份;

10.***询问笔录1份;

11.***与***微信转账记录和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打印件各1份;

12.***询问笔录1份;

13.***微信个人资料截图打印件1份;

14.***与***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打印件1份;

15.****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1份。

证据1-2证明当事人的适格性;3证明涉案产品标示情况和现场情况;4-5证明不是产品标示企业所生产的产品;6-9证明涉案产品在拼多多“***宠物用品官方旗舰店”的销售情况;10-11证明当事人从****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采购20kg装猫粮犬粮进行拆包分装的事实;12-15证明****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给当事人20kg装猫粮犬粮的事实。

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饲)罚告〔2025〕3号),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向我局书面提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邢台吉多商贸有限公司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一)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4年修订)><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冀农规〔2024〕2 号)有关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适用较轻裁量幅度;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按照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510.9元(肆仟伍佰壹拾元玖角);

二.没收猫粮45kg、犬粮437.5kg;

三.处罚款人民币 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655108050004134,开户银行为建行邢台桥东支行;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见附件)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见附件)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02000

 

附件:略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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