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决定书公示 邢农(饲)扣〔2025〕3号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5/5/16 10:27:25
邢农(饲)扣〔2025〕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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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因你(单位)涉嫌 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有关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20250515 )】扣押 30 日。
扣押期间,你(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任何人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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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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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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