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业 物价 病虫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邢农(饲)罚〔2024〕6号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4/12/2 11:11:05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46

 

当事人:邢台诗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2E8***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区**街道办事处******号楼*单元***室

当事人邢台诗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此线索来源于襄都区农业农村局移送的邢台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2024年8月5日下午14:00左右,我局执法人员与襄都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一同前往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区**镇***村西邢台诗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仓库开展执法核查。

该公司仓库分东西两个,在西面仓库发现有4台分装机,发现标签标称为****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犬粮,外包装封口处缝有黄色标签,20kg/袋,共603袋,其中白色包装153袋,透明包装450袋;标签标称为****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犬粮,外包装封口处缝有黄色标签,20kg/袋,共1077袋,其中白色包装378袋,红色包装525袋,黄色包装60袋,绿色包装114袋。执法人员现场还发现东西两个仓库存放有7款标签标称为“***”品牌的宠物配合饲料,经清点:“***”全价全犬种成年期犬粮加强版(2.5kg)122袋,“***”全价全犬种成年期犬粮一半冻干一半粮(2.5kg)41袋,“***”全价全犬种成年期犬粮(2.5KG)2676袋,“***”全价冻干主粮(2.5kg)5461袋,“***”全价全犬种幼年期犬粮(2.5kg)3548袋,“***”全价全猫种(2.5kg)1232袋,“***”全价全期鲜肉犬粮(2.5kg)160袋,前6款产品标签标称生产企业为****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后1款产品标签标称生产企业为****宠物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当场无法提供“***”系列产品来源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加工生产协议》,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拍照,同时电话请示局领导,对该公司出具并送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邢农(饲)先登〔2024〕4号),并于当日批准立案。

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6日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和****宠物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产品确认,****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产品确认证明,证明“***”全价冻干主粮(2.5kg)、“***”全价全期鲜肉犬粮(2.5kg)、“***”全价全犬种幼年期犬粮(2.5kg)、“***”全价全猫种(2.5kg)共4款产品为其生产,而“***”全价全犬种成年期犬粮加强版(2.5kg)和“***”全价全犬种成年期犬粮一半冻干一半粮(2.5kg)2款产品不是其生产;****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证明“***”全价全期鲜肉犬粮(2.5kg)为该公司生产。上述所先行登记保存的20kg/袋犬粮均为产品标签标示的生产企业生产。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邢农(饲)先处﹝2024﹞4号),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予以解除,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了《扣押决定书》(邢农(饲)扣〔2024〕6号),对“***”全价全犬种成年期犬粮加强版(2.5KG)122袋和“***”全价全犬种成年期犬粮一半冻干一半粮(2.5KG)41袋,共163袋(407.5kg)进行就地扣押。同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邢农(饲)责改〔2024〕6号)。

根据案情需要,我局于2024年9月6日向当事人出具并送达了《延长扣押决定书》(邢农(饲)延扣〔2024〕6号), 2024年11月8日受托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全价全犬种成年期犬粮加强版和“***”全价全犬种成年期犬粮一半冻干一半粮在拼多多平台“***宠物生活旗舰店”的销售记录和《改正承诺书》,并于当日对其进行了询问,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当事人的负责人***在****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以***的名义采购了20kg/袋(5.56元/kg)的成犬粮,其中大部分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平台整袋销售,从2024年6月份开始,当事人在其仓库将一部分20kg/袋的成犬粮拆包后,使用分装机分装成了2.5Kg/袋的“***”全价全犬种成年期犬粮加强版和“***”全价全犬种成年期犬粮一半冻干一半粮,在*****平台开办的“***宠物生活旗舰店”店铺销售,共销售成交金额3845元。该案货值金额=实际销售金额+扣押货值(扣押物品重量×进货单价)=3845元+407.5kg×5.56元=6110.7元。

经查邢台诗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之规定,证据如下: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授权委托书1份;

4.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代加工生产协议》照片打印件1份;

6.现场照片13张;

7.《现场检查笔录》1份;

8.****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确认证明1份;

9.****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确认通知书回复1份;

10.****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11.****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复印件1份;

12.****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1份;

13.扣押现场笔录1份;

14.****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订单》1份;

15.转帐****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截图打印件1份;

16.****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7.****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台整包销售20kg/袋截图照片打印件1份;

18.涉及相关产品在****的《销售记录》;

19.***询问笔录1份。

1-2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适格性;3-4证明***受委托的事实;5和14-15证明***从****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进货的事实;6-7证明现场涉及产品和执法程序合法;8和19证明拆包分装的事实;9-12证明“***”全价全期鲜肉犬粮(2.5KG/袋)为****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13证明扣押程序合法;16-17证明***整包销售20kg/袋****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和****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的事实;18证明拆包分装的销售数额。

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饲)罚告〔2024〕6号),告知了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向我局书面提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邢台诗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一)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4年修订)><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冀农规〔2024〕2 号)有关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适用较轻裁量幅度;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予以改正,按照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845元(叁仟捌佰肆拾伍元整);

二、没收“***”全价全犬种成年期犬粮加强版(2.5kg)122袋和“***”全价全犬种成年期犬粮一半冻干一半粮(2.5kg)41袋

三、处罚款人民币 3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655108050004134,开户银行为建行邢台桥东支行;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见附件)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见附件)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02000

 

附件:略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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