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业 物价 病虫

邢农(种子)罚〔2023〕5号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3/12/7 10:04:49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种子)20235

当事人河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7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567*******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城******

当事人 销售的小麦种子标签内容不符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排,2023年9月20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邢台市临西县城*****的河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行政检查。执法人员查验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在公司经营门市负责人牟**的陪同下,对经营场所内摆放的小麦种子进行了查验。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名称为“运旱22-33”的小麦种子包装上标签标注的适宜地区为“适宜在山西省、陕西省、河北省及河南省、山东省种植。”国家审定公告的审定意见为“适宜在黄淮冬麦区的山西省、陕西省、河北省旱地和河南省旱薄地种植。”种子包装上使用说明标注特征特性为“平均亩穗数45万左右,穗粒数48粒左右”,国家审定公告的特征特性“平均亩穗数40.7万穗,穗粒数26.9”。针对上述情况,经执法人员请示后,对上述小麦品种进行了抽样取证,利用执法通软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宣读无误后让经营门市负责人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河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2002年9月,2019年1月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张**,是一家以农作物种子经营为主的公司。该公司于2022年10月,委托包地大户蔡**在临西县***村繁育名称为“运旱22-33”小麦种子400亩,2023年6月累计产出小麦良种105070千克。2023年7月至9月该公司将上述种子通过干燥、筛选、分级、分装等程序以每袋25千克进行了包装累计包装94600千克,计3784袋。执法人员检查时查验标签的包装袋为该公司2023年6月份从石家庄市**彩印有限公司印制,共印制3839个,在未经过试验和重新通过审定的情况下,该公司私自在印制的包装标签上将国家审定公告中的适宜种植区域进行了更改和扩大;将国家审定公告中的特征特性在包装的使用说明上进行了更改。该公司于2023年8月开始对上述包装的种子进行销售,以每千克3.8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南皮县南皮******服务站15000千克,销售给盐山县**农资门市5000千克;在公司经营的门市内以每千克3.8元的价格销售了3笔,计48575千克;以每千克4元的价格销售了6笔,计25425千克;以每千克5元的价格销售了6笔,计400千克。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累计销售上述名称小麦种子94400千克,剩余库存200千克,共计销售货值364285元。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分别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加工销售负责人田**和受委托繁种人蔡**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制了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地检疫、生产经营档案和销售票据等证明材料;将抽取的“运旱22-33”小麦种子样品委托山东依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检验检测;利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核实了名称为“运旱22-33”小麦种子的详细信息。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实施方案》1份,证明行政检查的依据;

证据二:抽样取证凭证1份,证明“运旱22-33”小麦种子抽样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现场6张,证明涉案种子品种及其经营场所;

证据五:“运旱22-33”小麦种子外包装照片3张,证明涉案种子标签信息;

证据六: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经过;

证据七: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八: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九: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经营种子的种类;

证据十:繁种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繁种情况;

证据十一: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种子产地检疫情况;

证据十二:生产档案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种子生产情况;

证据十三:加工档案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种子加工情况;

证据十四:销售档案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种子销售情况;

证据十五:销售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种子销售价格及数量;

证据十六: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种子调运检疫情况;

证据十七:包装采购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种子外包装印制数量等情况;

证据十八:检验委托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检验小麦种子情况;

证据十九:山东依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

证据二十:蔡**询问笔录1份,证明委托繁种情况;

证据二十一: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繁种者身份;

证据二十二:田**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种子收购、加工及销售的具体情况;

证据二十三: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加工、销售负责人身份;

证据二十四: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种子质量检测结果;

证据二十五: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截图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涉案种子品种审定公告详情。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直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种子)告〔202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以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农作物种子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得超过审定、登记公告及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引种备案公告公布的区域。”第二十条:“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应当如实反映品种的真实状况,主要内容应当与审定或登记公告一致。”本案中,涉案种子包装上标签标注的适宜地区为“适宜在山西省、陕西省、河北省及河南省、山东省种植。”国家审定公告的审定意见为“适宜在黄淮冬麦区的山西省、陕西省、河北省旱地和河南省旱薄地种植。”种子包装上使用说明标注特征特性为“平均亩穗数45万左右,穗粒数48粒左右”,国家审定公告的特征特性“平均亩穗数40.7万穗,穗粒数26.9”。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涉案种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的小麦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关于本案货值金额。本案中,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委托他人繁育小麦良种105070千克。经过干燥、筛选、分级、分装等程序进行包装3784袋。以每千克3.8元至5元的价格分别面向市场进行了销售。原农业部办公厅《复函》指出,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标价计算。综上,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种子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364285元。(库存数量不计算在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当事人河北****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涉案种子94600千克,累计货值364285元。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3年8月版种子部分)“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提供出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销售票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从轻处罚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按规定订制标签内容符合规定的种子包装袋,重新对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分装;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11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655108050004134开户银行为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02000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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