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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邢农(饲)罚〔2023〕5号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3/11/9 15:18:35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饲)罚〔2023〕5号

 

当事人:河北皇仕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34774114X6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和阳镇西侯庄村东

当事人河北皇仕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此线索来源于投诉。2023年9月13接到群众投诉:2023年3月份在邢台****有限公司所属的淘宝店铺“维利亚旗舰店”购买的猫粮有质量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8日15:30左右到邢台****有限公司进行核实,该公司销售主管**确认投诉人所购订单为其公司的淘宝店铺“维利亚旗舰店”所售,该产品由我市南和区河北皇仕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代加工生产。

2023年9月19日14时50分,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和阳镇西侯庄村东的河北皇仕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对其生产场所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根据群众所投诉产品,执法人员在成品库南侧找到一款产品标签标示“维利亚”免疫护盾全价无谷幼年期猫粮的宠物配合饲料,与投诉人反映的产品为同一品牌产品,该产品标签标示委托方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河北皇仕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委托河北皇仕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维利亚”宠物产品的《委托生产证明》,委托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该公司成品库内未找到投诉人所反映的“维利亚”食肉计划六拼冻干全价无谷猫粮产品。经现场检查,该公司留样间内“维利亚”宠物饲料产品未留存任何样品。

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实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于2023年9月19日批准立案。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1日再次到邢台****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对其电商运营主管**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所投诉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经查证,“维利亚”品牌所有权及运营商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邢台****有限公司有偿使用“维利亚”品牌,在当事人处代加工“维利亚”系列宠物配合饲料。2023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采购经理)和***(负责生产记录和留样管理)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2023年以来代加工产品生产记录、产品出库明细和检测报告。证据显示2023年以来(截至2023年9月18日),当事人共代加工宠物配合饲料91批次,仅进行了检测,但未按规定留存样品,其中包括代加工的“维利亚”系列产品。

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对当事人出具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邢农(饲)责改〔2023〕6号),于 2023年 10月 3 日收到当事人的整改报告。2023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并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意见书》(邢农(饲)责改复查〔2023〕6号),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了改正。至此案件调查取证结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当事人《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维利亚”《委托生产证明》复印件1份;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7.邢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身份证复印件1份;

9.**询问笔录1份;

10.“维利亚”食肉计划全价无谷猫粮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提供);

11.***询问笔录1份;

12.***身份证复印件1份;

13.***询问笔录1份;

14.当事人2023年以来(截至2023年9月18日)代加工产品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

15.当事人2023年以来(截至2023年8月份)代加工产品出库明细复印件1份;

16.当事人2023年以来(截至2023年9月18日)代加工产品检测报告;

17.现场照片2张。

1-2证明了本案的违法主体适格性;

3-4证明了***受委托处理本案;

5证明当事人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存在代加工协议;

6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发现当事人对代加工产品涉嫌未按规定留存样品的违法行为;

7-10证明投诉产品为邢台****有限公司销售,生产企业为河北皇仕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邢台****有限公司对“维利亚”食肉计划全价无谷猫粮产品进行了抽检。

11-13证明了代加工产品未按规定留存样品的违法事实。

14-16证明了代加工产品未按规定留存样品的共计91批次。

17证明该公司有代加工“维利亚”品牌的产品,但未按规定留存样品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饲)罚告〔2023〕5号),当事人的受托人***于当日向我局提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在法定时间内也没有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河北皇仕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对每批次产品实施留样观察”和第二款“留样保存时间应当超过产品保质期1个月。”之规定,和《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之规定。

按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未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之规定予以处罚。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3年版)》适用较轻裁量阶次,自由裁量标准规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655108050004134,开户银行为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见附件)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见附件)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略)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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