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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农种子罚2022年2号)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2/12/25 10:31:41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 农(种子)罚〔2022〕 2号

当事人:信都区X海种子经销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30503MAC0XQU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侯XX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XXX504195811081XXX 

地址: 邢台市信都区xx镇xxx村xx号

当事人 受委托代销小麦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信都区X海种子经销店经营名称为“邢麦13号”的小麦种子,审定编号:冀审麦20180017、国审麦2016021,生产经营许可证号:BCD(冀)农种许字(2021)第0011号,检测日期:2022年7月20日,净含量:15Kg。当事人无法提供出该批小麦种子的备案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之规定。

 

经调查,当事人受委托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小麦种子共计12袋,每袋15Kg,货值金额792元。

当事人信都区X海种子经销店的行为属于受委托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涉案种子的数量;

证据三:现场照片4张,证明经营种子的场所;

证据四:种子实物照片2张,证明涉案种子的种类;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经过;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适格性;

证据七: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经过;

证据八:“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信息截图4份,证明涉案种子信息;

证据九:种子代销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销情况;

证据十:河北XX种业开发有限公司预定认购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种子数量和来源;

证据十一:《记账明细表》(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种子经营情况。

证据十二:种子销售收据(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种子销售价格和数量。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1月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种子)告〔2022〕2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视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1年版种子部分)“受委托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货值金额不足1千元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受委托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小麦种子共计12袋,每袋15Kg,货值金额792元,共销售5袋,违法所得330元,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对受委托代销的小麦种子按规定备案,并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655108050004134,开户银行为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见附件)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邢台市信都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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